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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淳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67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1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67号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3600元及执行费100元。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将案件款13600元交纳并承担执行费100元,申请人杨某某也已实际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执字第00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