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67号申请人杨某某,女,生于1988年3月18日,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17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2013)淳执字第00067号杨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执行标的为13600元及执行费100元。现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将案件款13600元交纳并承担执行费100元,申请人杨某某也已实际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3)淳执字第001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