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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王国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中法民终字第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池玉河。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委托代理人缴梅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尚辉。委托代理人许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国新。上诉人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邯三建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仪陇县新兴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劳务公司)、被上诉人王国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1)仪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邯三建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青霞、徼梅芳,被上诉人新兴劳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国平、被上诉人王国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2011)仪民初字第186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仪陇县人民法院重审。对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18,300.0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黄 东审 判 员  唐晓兰代理审判员  石 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蒲文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