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民初字第1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翟建国与郭志强、胡亚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肥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民初字第1870号原告翟建国。被告郭志强。被告胡亚冀。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郝社民独任审判,书记员杨俊峰担任记录。现审理终结。2011年4月22日被告郭志强从原告处借款10000元,被告胡亚冀其提供担保。当时约定月利率1.32%,期限6个月。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追要,二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建国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社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俊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