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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民初字第1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某甲与陈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1218号原告曹某甲,女,住柘城县。被告陈某甲,男,住柘城县。原告曹某甲诉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原告诉称: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不务正业,吃喝嫖赌。为此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两个孩子一人抚养一个,婚前我个人财产归我所有。被告未答辩。根据原告诉请本庭归纳焦点为:一是原、被告是否应予离婚,二是婚生孩子由谁抚养,是否应付抚养费。三是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应予返还。原告对本庭归纳焦点表示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2013年8月2日协议书及财产清单各一份。证明被告没有按协议履行,违约协议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及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未出庭质证,也没有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定婚,2008年10月2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7月3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16日生一长子取名陈某。2012年10月19日生一次子取名陈某乙,因家庭琐事双方生气吵架,双方曾于2013年8月2日因闹离婚而签有协议。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婚生两个男孩一人抚养一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有:格力空调、海尔冰箱各一台、五低柜一套、五组合高柜一套、条机两套、被子六条。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经法庭多次调解和好无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两个男孩一人抚养一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长子陈某由被告抚养,次子陈某乙由原告抚养,互不负担抚养费。三、原告婚前个人财产格力空调、海尔冰箱各一台,五低柜一套、五组合高柜一套、条几二套,被子6条归原告所有。诉讼费3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红伟审判员  余甫友陪审员  董青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