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民一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石民一初字第407号原告郭某某,男,1952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衡南县车江镇金马村明新组。委托代理人王中兴,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于2013年9月12日受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衡阳市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18元,减半收取1309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唐 誉审 判 员 龙 捷人民陪审员 周冬云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志校对责任人:唐誉打印责任人:王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