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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行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云国华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国华,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行初字第193号原告云国华。委托代理人马芳馨,河南秉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万鹏,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卉卉,该局工作人员。原告云国华诉被告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纠纷已得到解决,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国华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田 野人民陪审员  张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民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