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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郑金道与告和县天马粮棉油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庄村委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审民事裁��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道,和县天马粮棉油有限公司,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庄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鸠民一初字第01261号原告:郑金道,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芜湖市鸠江区。委托代理人:张步敏,安徽和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县天马粮棉油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负责人:肖同华,经理。委托代理人:肖一华,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庄村委会,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道诉被告和县天马粮棉油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庄村委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纠纷一案中,原告郑金道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对被告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黄庄村委会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金道撤回起诉。审 判 员  杨从权代理审判员  张 川人民陪审员  郭和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晨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页共页第页共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