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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三民初字第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徐祥花诉陈美霖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祥花,陈美霖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2516号原告:徐祥花,女,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镇。委托代理人:王海文,男,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高新开启巷**号。特别授权。被告:陈美霖(曾用名陈芳),女,汉族,住三台县潼川镇。原告徐祥花与被告陈美霖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祥花之委托代理人王海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美霖经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祥花诉称:2013年1月30日,其债权人刘芳电话催促偿还借款500000元,其正准备通过农行POS机给刘芳转款时,受到内容为“款还没汇吧,那卡挂失了,请把款转到新卡上:农业银行某某号陈芳”的短信。其以为是刘芳发来的短信,便按短信提示将500000元人民币转入上述账户。后询问刘芳是否受到款项时,发现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查明,其被诈骗。现要求被告返还不当的利款259000元。被告陈美霖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原告徐祥花接到债权人刘琴芳电话催促其偿还借款500000元,同月28日10时52分,徐祥花收到某某手机发来的短信称“款还没汇吧,那卡挂失了,请把款转到这个新卡上:农业银行某某号,户名陈芳”的短信。徐祥花以为是刘琴芳发来的短信,便按短信提示于2013年1月30日12时至13时之间,在龙堡村东经济园区A街7号201室内POS机上,向某某号农行卡转账500000元。后发现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立案侦查,经侦查查明,陈美霖在外打工时身份证遗失,后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挂失并进行了补办,犯罪嫌疑人系冒用陈美霖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并实施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尚未被查获。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银行未取走的259000元予以冻结。2013年6月5日原告徐祥花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的利款259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凭证、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徐祥花与被告陈美霖之间无业务往来,也无债权债务关系,徐祥花只是在收到一条短信后,错误地将款汇入被告陈美霖的账户。经公安机关侦查,已确认系他人冒用陈美霖遗失的身份证实施的诈骗。因徐祥花汇入到陈美霖的账户资金已由犯罪嫌疑人部分支取,所余部分仍在陈美霖账户内。陈美霖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由此给徐祥花造成的经济损失,陈美霖应当将账户内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徐祥花。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陈美霖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徐祥花返还人民币25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185元,保全费1815元,合计7000元,由原告徐祥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炜审判员 高云宝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淑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