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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翁法执字第30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吕世武与翁牛特旗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世武,翁牛特旗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翁法执字第3036-1号申请人吕世武,男,4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孟和白音,系嘎查达。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翁民初字第3036号民事判决书(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所有的玉龙沙湖旅游度假区每年对外承包费5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所有的,乌丹镇人民政府应给付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乌丹镇布日敦嘎查委员会的玉龙沙湖旅游度假区2014年承包费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士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庆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