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万琴、周小香等与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肥东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琴,周小香,周小涵,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肥东分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3167号原告:张万琴,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原告:周小香,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定远县。原告:周小涵,女,200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定远县。法定代理人:张万琴,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定城镇连环村沈庄组。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黄其宏,肥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肥东分局。住所地肥东县。负责人:昂剑锋,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志勇,合肥市东顺公路养护有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解青,该分局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琴、周小香、周小涵与被告合肥市公路管理局肥东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万琴、周小香、周小涵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万琴、周小香、周小涵撤诉。本案受理费4460元,减半收取为2230元,由原告张万琴、周小香、周小涵负担。审判员 杨恩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