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商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韩治杰与邹城市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治杰,邹城市邮政局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商初字第142号原告:韩治杰。委托代理人:翟所海。委托代理人:赵纯永。被告:邹城市邮政局。负责人:王建平,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沛。委托代理人:孙艳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治杰与被告邹城市邮政局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治杰撤回对被告邹城市邮政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许 敏审判员 齐 勇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艳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