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李加林与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林,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三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李加林,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张军,盱眙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守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倪中华,该公司书记。委托代理人倪永保,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倪孝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春燕,该公司员工。被告吴三头,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职业不详。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加林与被告盱眙县建筑工程公司、江苏阳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三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加林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加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加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8元,减半收取889元,由原告李加林负担。审判员 陈正龙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卓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