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同商终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志玉与张江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玉,张江,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同商终字第1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玉,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瑞恒,山西立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江,男,1957年6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进亮,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浑源县永安镇天峰北路北芪巷5号。法定代表人李怀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生,山西大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志玉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3)浑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志玉及其委托代理人肖瑞恒,被上诉人张江及��委托代理人张进亮,被上诉人浑源县热力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2013)浑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苗建萍审判员 车 进审判员 刘凤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