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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24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2479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周美华。被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陈上海,江苏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10月14日以该案已协调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484元,减半收取3242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尹建军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人民陪审员  陈锦兰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