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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商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与陈新平、李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陈新平,李孙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商初字第122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住所江苏省无锡市广瑞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83633961-0)。负责人朱亚能,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宇峰、杨平,均系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平。被告李孙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行锡山支行)与被告陈新平、李孙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建行锡山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杨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新平、李孙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建行锡山支行诉称:2010年2月1日,陈新平、李孙辉向建设无锡分行借款663000元,借款期限为300个月,并以无锡市XXXX房屋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陈新平、李孙辉在还款过程中,未按约履行偿还本息的义务,要求:1、陈新平、李孙辉立即归还借款本金617101.20元及利息(计算至2013年5月30日为9210.65元,自2013年月3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陈新平、李孙辉支付律师费20257元;3、建行锡山支行有权对无锡市XXXX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陈新平、李孙辉承担。被告陈新平、李孙辉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日,建行锡山支行与陈新平、李孙辉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建行锡山支行借给陈新平、李孙辉663000元,用于购买无锡市XXXX房屋,借款期限为300个月;月利率为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下调30%确定;陈新平、李孙辉以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归还借款本息;如陈新平、李孙辉未按约归还借款本息,建行锡山支行有权按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如陈新平、李孙辉不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或发生其他违约情形的,建行锡山支行即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并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全部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建行锡山支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拍卖费等)由陈新平、李孙辉承担;陈新平、李孙辉以无锡市和睦家园6-1301室房屋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为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而发生的费用和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合同订立后,建行锡山支行于2010年2月1日划付了借款,陈新平、李孙辉为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证上登记的债权数额为66300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陈新平、李孙辉未按约还本付息,自2013年3月开始还款逾期,截至2013年5月30日,尚欠借款本金617101.20元及利息9210.65元。建行锡山支行遂诉讼来院。另查明:2013年6月2日,建行锡山支行与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订立委托代理协议一份,约定建行锡山支行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代理其与陈新平、李孙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0257元。上述事实,有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个人贷款支付凭证、委托划款承诺书、房屋他项权证、结清试算单、个人贷款对账单、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等书证及当事人陈述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建行锡山支行与陈新平、李孙辉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陈新平、李孙辉未按约还本付息,自2013年3月开始还款逾期,建行锡山支行有权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本息,并要求陈新平、李孙辉支付律师费;建行锡山支行要求以陈新平、李孙辉抵押的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陈新平、李孙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借款本金617101.20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3年3月31日为9210.65元,自2013年4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息随本清。二、陈新平、李孙辉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律师费20257元。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有权以陈新平、李孙辉抵押的无锡市XXXX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663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还款及诉讼费的支付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27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公告费180合计14470元(已由建行锡山支行预交),由陈新平、李孙辉共同负担(建行锡山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由陈新平、李孙辉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陈新平、李孙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建行锡山支行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 判 长  冯卫红代理审判员  李楠君人民陪审员  徐 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新莉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