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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立杰因与被上诉人邵玉彬、张风梅,原审被告毛克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立杰,邵玉彬,张风梅,毛克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三终字第3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立杰,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玉彬,住吉林省蛟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风梅(系上诉人张立杰妻子),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审被告:毛克意,住吉林省蛟河市。上诉人张立杰因与被上诉人邵玉彬、张风梅,原审被告毛克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3)蛟民二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立杰于2013年10月14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立杰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立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785.0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立杰负担2,392.50元,余款2,392.50元退还上诉人张立杰。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福柱审 判 员  李 炜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