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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浦调确字第9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傅能志傅兴锁民事决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能志,傅兴锁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3)金浦调确字第979号申请人傅能志。被申请人傅兴锁。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傅能志、被申请人傅兴锁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刘波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傅能志、被申请人傅兴锁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于2013年2月18日经浦江县白马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傅能志同意傅兴锁拆旧重建;二、傅兴锁同意傅能志低屋拆建升高,前沿天沟与傅兴锁三层后沿持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尤丹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