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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万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马民初字第81号原告:万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诉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