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承民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邮储银行承德县支行与孙仕勤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邮储银行承德县支行,孙仕勤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73号申请人邮储银行承德县支行。负责人赵新功,行长。委托代理人苏田峰,男,邮储银行承德县支行职工。被申请人孙仕勤。申请人邮储银行承德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孙仕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予以诉前财产保全,并且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孙仕勤的银行存款依法冻结人民币叁万元整,期限为六个月,禁止支取。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郝立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