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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孙彩彩与吕纯卓、西安饮水思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彩彩,吕纯卓,西安饮水思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一初字第00627号原告:孙彩彩,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游斌,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纯卓,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饮水思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和平路108号1幢1单元11204室。法定代表人:吕纯卓,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彩彩诉被告吕纯卓、西安饮水思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彩彩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彩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彩彩撤回起诉。诉讼费2663元减半收取13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