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017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何林与刘代芬、赵道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林,刘代芬,赵道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01712-1号原告何林,男,生于1952年7月2日,汉族,宜昌市人。被告刘代芬,女,生于1955年10月20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道兴,男,生于1976年1月15日,汉族,宜都市人。委托代理人李爱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林诉被告刘代芬、赵道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宜中执恢字第13-1、14-1号执行裁定书中裁定的以物抵债程序的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潇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