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深中法执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玉清与陆城天附带民事执行裁定书11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17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1936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广东省深圳市xx区xx镇居民委员会宿舍。被执行人陆某某,男,汉族,1980年x月出生,身份证号码xx,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xx镇xx村**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陆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本院(2011)××刑一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3月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72528.94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经查询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车辆管理所、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2年10月,本院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所在地的财产状况,该院经查询马山县国土资源局、农业银行马山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马山县支行、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关于申请执行人的救助正在办理之中。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鹏程代理审判员  尚彦卿代理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