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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胡美云、谢雅贞与戴上银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民四(民)初字第2658号原告胡美云。原告谢雅贞。两原告法定代理人谢爱珍,住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凯路***弄***号***室。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蒋文,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上银。委托代理人匡峥,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美云、谢雅贞诉被告戴上银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戴上银另案起诉要求确认对涉讼房屋的居住权,而该案件中对被告就涉讼房屋是否有居住权的认定,可能影响本案的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蔡重洲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