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32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现代通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现代通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峰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3290号原告四川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组织机构代码:74003526-8。法定代表人唐友好,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昆,男,195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皇姑区。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辽宁现代通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王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金帝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现代通讯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因管辖理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蓬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70元,免收。审判员 赵 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党荣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