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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民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游建初诉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建初,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屏山民初字第973号原告游建初。委托代理人徐晓冬,四川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缪贵荣,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和辉,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游建初诉被告新疆昆仑路港工程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游建初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建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30元,减半收取计2615元,由原告游建初负担。代理审判员 夏 虹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东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