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东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金态与欧治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态,欧治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张金态。被告欧治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态诉被告欧治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态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治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态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态撤回对被告欧治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金态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