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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东民初字第3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金态与欧治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态,欧治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东民初字第3354号原告张金态。被告欧治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态诉被告欧治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态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治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态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态撤回对被告欧治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张金态自愿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丽琴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