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浙杭行终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富建军、张荷英等与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富建军,张荷英,富华娟,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浙杭行终字第3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建军。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荷英。上诉人(原审原告)富华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法定代表人谢国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靖江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倪世英。富建军、张荷英、富华娟诉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萧山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富建军、张荷英、富华娟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杭萧行初字第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富建军、张荷英、富华娟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富建军、张荷英、富华娟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晓辉审 判 员  吴宇龙代理审判员  唐莹祺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汪金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