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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2054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无为县。被告:洪某某,男,汉族,住无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3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国庆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昕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