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某邮政银行与晁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邮政银行,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某邮政银行。被执行人晁某,男,197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某邮政银行诉晁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6月17日审结,该案(2013)安民初字第0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晁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晁某在银行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