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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礼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白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礼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白某某,男,1966年5月16日生,汉族。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1月2日生,汉族。上列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他与被告于198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订婚,1989年8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双方婚初关系一般,后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2010年5月8日因琐事吵闹后离家,至今未归。为此请求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缺席未答辩。原告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经本院与被告父亲王某甲谈话证实:被告已外出两、三年了,没有与父亲联系过。经审理查明:上列原、被告于198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1月订婚,1989年8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1990年1月9日生女儿白某甲(现已成家),1992年5月7日生一子白某乙(现在外打工)。双方婚初关系一般,后因婚前了解不够,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务琐事吵闹,无法共同生活。被告2010年5月8日因琐事吵闹后离家,至今未归。本院认为:上列原、被告离婚一案,事实清楚,因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琐事吵闹,致夫妻感情不睦,且被告在离家两年多后至今未归,故可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提出的债务一节,因无证据证明,其请求本院不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白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被告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孝廉审 判 员 :李高超人民陪审员 : 杨 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袁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