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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民初字第34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杜海涛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海涛,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3497号原告杜海涛,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立军。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裕华东路56号中铁商务广场A塔16-17层。代表人赵凯。委托代理人冯志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海涛与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海涛于2013年10月14日以原告证据不足、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海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杜海涛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洪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