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雨执字第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刘灿辉诉肖沾康、肖沾红、梁建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灿辉,肖沾康,肖沾红,梁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雨执字第1030-1号申请执行人刘灿辉,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沾康,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沾红,女,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梁建康,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灿辉与被执行人肖沾康、肖沾红、梁建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雨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肖沾康、肖沾红、梁建康至今未按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货物损失88659元、门面装修损失919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16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肖沾康、肖沾红、梁建康银行存款或其���收入102268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彭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