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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行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王三有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有,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碑行初字第00102号原告王三有,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王继平,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243号。法定代表人周荣生,局长。委托代理人蔺强,男。委托代理人张博,男。原告王三有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三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潘 荣审 判 员  王育英助理审判员  车 乐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