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庄执字第2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晓霞与戴文喜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霞,戴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庄执字第2399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霞,女被执行人:戴文喜,男申请执行人徐晓霞与被执行人戴文喜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庄民初字第427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权利人徐晓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标的额:本金70000元,执行费9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明确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赫岩代理审判员 徐 策代理审判员 范佳祥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