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金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爱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爱良,佛山市顺德区金建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223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良,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金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路心街,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2005241。法定代表人陈天成。委托代理人黄祝春,广东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爱良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金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作出如下判决:一、李爱良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金建公司支付3月份租金1283.7元、代理服务费1626.02元;二、驳回金建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李爱良承担。上诉人李爱良向本院上诉提出:金建公司未按约定提供租赁物,其关于支付特定期间租金的诉求不应支持。金建公司在案涉商铺门前铺设绿化带,阻挡了顾客进入,影响商铺经营,且该行为是金建公司为应付工程验收事先故意而为。金建公司设置该绿化带是对租户的欺诈行为。除绿化带外,2013年4月15日之前案涉商铺楼上商品房装修的建筑材料堆放在铺面门前,也导致无法经营。金建公司承诺2013年1月市场全部营业,但直至5月仍在继续施工,致使租户无法实现经营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金建公司没有按约定交付租赁物,构成违约,其要求支付三月份租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驳回金建公司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金建公司承担。被上诉人金建公司答辩称,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一、绿化带是经过顺德区规划部门许可铺设的,也是必须铺设才可以通过规划验收,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问题。即使铺设了绿化带,根据照片的显示,离商铺门口也有1.5米宽,而且根据宗地图,商铺两端和中间都留有通道供人进出。二、关于噪音问题,由于涉案楼盘是新建楼盘,业主是逐步入住、装修,金建公司无法控制,且李爱良要求金建公司对制造噪音的部分业主进行管理超出了金建公司的管理责任范围。上诉人李爱良在二审期间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金建公司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宗地图图纸一份,拟证明该绿化带是经过顺德区规划部门许可铺设的,不存在故意隐瞒的问题;2.2013年8月10日拍摄的照片三张,拟证明根据照片的显示,即使铺设绿化带,从商铺门口到绿化带也有1.5米宽,中间留有通道供人进出;3.(2013)佛顺法容民初字第124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拟证明李爱良提到的噪音问题,顺德法院在案外人王双臣一案中并未认可应由金建公司负责,李爱良以此辩称不交付租金是没有根据的。上诉人李爱良质证认为,对证据1、2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金建公司铺设的假绿化带堵住了商铺的门口,不能出入也无法做生意;对证据3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认可判决内容,整个市场都因此受到了影响。经审查,本院认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证据1、2可反映案涉市场的规划情况以及目前商铺门口的有关情形,本院对此予以采信。证据3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期间的争议焦点仍然是李爱良是否有理由拒付租金及代理服务费。李爱良以金建公司铺设假绿化带影响经营为由主张无需支付租金,对此,本院认为,金建公司交付给李爱良使用的商铺符合约定的用途,曾经铺设假绿化带也确实是按规划上的要求,原审判决对李爱良主张不交付租金及代理服务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李爱良如认为金建公司铺设假绿化带的行为或其他业主、商户的装修行为等影响其经营,造成损失的,其可另案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爱良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爱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蔡?成?中代理审判员 ?舒?????琴??二○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吕?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