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岐法执字第00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蔡某某人身损赔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某某,蔡某某,蔡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岐法执字第00224号申请执行人:金某某,女,生于1972年9月30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蔡某某,男,生于1982年2月23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蔡某甲,男,生于1991年6月1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原告金某某与被告蔡某某、蔡某甲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2011)岐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0元整。执行中双方就调解书所规定履行的义务,我院多次督促执行已实际履行完毕,案结事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岐民一初字第79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妙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