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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延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田宝莲与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莲,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延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田宝莲,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贾长兴,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仲喜,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科技园26号,注册号:1102292566655。法定代表人韩广昌。原告田宝莲与被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岭上仙居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杨玉华担任审判长,法官朱和平,人民陪审员朱来荣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原告田宝莲及其委托代理人贾长兴、郭仲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岭上仙居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田宝莲诉称:田宝莲与岭上仙居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广昌经他人介绍相识。2010年8月6日,韩广昌以岭上仙居公司资金短缺为由,向田宝莲借款26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承诺还款30万元。后田宝莲向岭上仙居公司催还借款,岭上仙居公司以种种理由推托。2011年3月15日,岭上仙居公司重新给田宝莲出具了借条,并承诺还款50万元。田宝莲多次向岭上仙居公司催要借款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要求岭上仙居公司偿还借款26万元,支付利息176800元。原告田宝莲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0年8月6日借条,欲证明田宝莲向岭上仙居公司提供借款26万元,岭上仙居公司承诺支付利息4万元;2、2011年3月15日借条,欲证明岭上仙居公司承诺偿还田宝莲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及不能还款的后果。被告岭上仙居公司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案庭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6日,田宝莲向岭上仙居公司提供借款26万元,岭上仙居公司向田宝莲出具了借条,并承诺还款30万元。由于岭上仙居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田宝莲催要,2011年3月15日,岭上仙居公司重新向田宝莲出具了借条,同时承诺偿还田宝莲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0万元。田宝莲于2013年6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岭上仙居公司偿还借款26万元,支付利息176800元。上述事实,有田宝莲提供的上述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田宝莲向岭上仙居公司提供了借款,岭上仙居公司以借条的形式予以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岭上仙居公司未偿还借款,田宝莲要求岭上仙居公司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然未明确约定利率标准,但岭上仙居公司出具的借条中,确定了利息金额,但该约定过高,田宝莲要求岭上仙居公司支付利息176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岭上仙居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田宝莲借款本金二十六万元;二、被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田宝莲借款利息十七万六千八百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七千八百五十二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岭上仙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杨玉华审 判 员  朱和平人民陪审员  朱来荣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