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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淳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余成良与罗来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民初字第468号原告:余成良。委托代理人:胡林娟,浙江信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来达。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良诉被告罗来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成良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成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成良负担。审判员  徐卫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秀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