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4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孔祥民与新乡市平安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郝同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祥民,新乡市平安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郝同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4826号原告孔祥民,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鹏,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新乡市平安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环宇大道路西周村。法定代表人翟林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新顺,男1958年11月15日出生,回族。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闫冰,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郝同梁,男,197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大道南段。本院于2013年8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孔祥民与被告新乡市平安道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郝同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崔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崔 敏人民陪审员 董祥丽人民陪审员 刘宏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邢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