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富与磐石市磐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磐石市磐石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张富,男。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住所地磐石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洪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诉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00元,由原告张富承担3,635.00元,退回原告3,63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