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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9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富与磐石市磐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磐石市磐石宾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39号原告张富,男。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住所地磐石市人民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洪超,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诉被告磐石市磐石宾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富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70.00元,由原告张富承担3,635.00元,退回原告3,63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