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卫民初字第8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卫民初字第870号原告康某,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平煤集团铁运处离退休管理科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马明伟,河南旺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平煤集团团委职工,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委托代理人郭晓刚,河南大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以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对婚姻极不负责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150000元。被告同意离婚,请求调解解决。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康某与被告陈某自愿离婚。二、被告陈某自愿补偿原告康某9万元,该款于2013年10月15日前给付完毕。三、双方承认别无其他纠纷。四、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至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及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延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