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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拱商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浙江迪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与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迪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商初字第1876号原告浙江迪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挺涛。被告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贤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迪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远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迪通金属物资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戴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杨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