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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卢法执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郑建军申请执行陈白鸽人身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建军,陈白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法执字第437号申请执行人郑建军,男,1972年生。被执行人陈白鸽,女,1986年生。郑建军申请执行陈白鸽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陈白鸽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现金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郑建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武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