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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5-20

案件名称

、赵清梅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汉民催字第00049号申请人:��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清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熊文彬,男,1982年1月10日出生,系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职工。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申报银行承兑汇票(汇票号:3020005323158484、出票人:华润新龙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3年6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3年12月25日、付款银行:中信银行武汉分行、金额人民币23756.80元)的票据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遗失的汇票号为3020005323158484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迪��郸城制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迪冉郸城制药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小娜审判员  朱少柏审判员  胡 琦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肖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