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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垦民初字第1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风军与巴旭洁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军,巴旭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垦民初字第1135号原告:王风军,男,汉族,农民。被告:巴旭洁,男,汉族,农民。原告王风军与被告巴旭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予以受理。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王风军提供的被告巴旭洁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均无法通知被告巴旭洁应诉,原告王风军未能向本院进一步提供被告巴旭洁的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王风军亦未按相关规定到我院办理公告送达事宜。造成本院对案件无法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风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会东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