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2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王龙水与吴全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龙水;吴全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靖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王龙水,男,1975年生,住南靖县。 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全能(又名阿毛),男,住南靖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水与被告吴全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龙水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龙水负担。 审判员 沈国阳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伟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