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贾塔民诉保字第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李辉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辉,何养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塔民诉保字第0044号申请人李辉,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被申请人何养成,男,1990年6月11日生,汉族。申请人李辉以被申请人何养成拒不给付借款为由,为防止被申请人何养成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何养成所有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何养成所有的价值7万元的财产。二、查封阚久周所有的号牌为苏XXXX**途锐轿车一辆。保全费720元,由败诉方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杨绪浩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