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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梁志琼与杨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琼,杨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370号原告:梁志琼。被告:杨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志琼诉被告杨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志琼于2013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志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志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梁志琼负担。审判员  徐俊毅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雨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