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刘超、安君与袁振海、崔绍春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州民二初字第00620号原告:刘超,男,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告:安君,女,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址同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振海,男,1955年7月3日出生,汉族,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委托代理人:张跃伟,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保华,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绍春,女,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超、安君诉被告袁振海、崔绍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刘超、安君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安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超、安君负担。审 判 长 马卫东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闫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