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胡长秀与汪红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秀,汪红林
案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休民一初字第00932号原告胡长秀,女,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商山乡。被告汪红林,男,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万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秀诉被告汪红林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秀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长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长秀负担。审判员 郑文英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力源 来源:百度搜索“”